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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制度
来源:丹阳市妇幼保健院 | 作者:pro828481 | 发布时间: 2017-12-01 | 70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体医护人员必须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预防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全体医护人员必须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预防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接待工作热情、礼貌,处理医疗纠纷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三、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医务人员立即报科负责人,科室或职能科室负责人根据情况报医务科或护理部,要如实反映情况,不隐瞒、不拖延。
四、出现纠纷后,医务部指派专人保管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五、医务部在纠纷上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鉴定处理本着先协商解决,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满足患者或家属的合理要求,首先由科室或职能部门解决,得不到满意答复再投诉到相应主管院长解决。
六、凡涉及死亡的纠纷若需尸体解剖,应在死后48小时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单位或患者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方负责。
七、对造成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根据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八、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技术鉴定时医院负责提供病历摘要和必须的复印件。受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受诉的法院、检察院需要查阅原件时持介绍信经医务院长签字就地调阅,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纠纷当事人不予调阅。
九、医疗纠纷处理终结后,处理结果医务副院长批阅后由医务科或护理部保存,时限5年,重大医疗纠纷上报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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