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基本情况
1.1. 名称:丹阳市妇幼保健院卫生用品采购项目;
1.2. 供货期:2年;
1.3.1按院方需求分批供应,按实结算;
1.3. 采购控制价(最高限价),如下表:

1.4. 本项目采购方式:询价。
1.5. 本次采购确定的成交供应商数量:1 名。
2. 报名时间及地点
2.1. 报名时间: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4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00 下午2:00-5:00;
2.2. 报名地点:丹阳市妇幼保健院总务科(行政综合楼219室);
2.3. 联系人:岳先生
2.4. 联系电话:13952911586
3. 资质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3.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3.1.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资格承诺函)。
3.1.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资格承诺函) 。
3.1.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提供资格承诺函)。
3.2.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3.2.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
4. 样品要求
投标供应商需在开标时提供一次性样品。
5. 商务要求
5.1. 标的完成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采购方需求数量7日内供货。
5.2. 验收标准:中标方提供规格型号数量由库管员验收且合格。
5.3. 付款方式:每批次标的通过验收后,医院于3个月内支付相应货款,投标人应先行向医院开具相应批次有效发票。
5.4. 如标的验收不合格,院方有权要求供应商自行取回,院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供应商需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如出现较大质量问题,院方有权终止合同。
6. 比选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医院通知;
6.2. 比选地点:院内会议室;
6.3. 比选方式:同等档次,最低价法;
6.4. 投标文件1式4份。
7. 投标人报名时提交材料
7.1.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盖公章);
7.2. 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参加报名的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